199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與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明確把配偶、子女出國、境外定居的情況,作為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事項之一。
  2009年11月,深圳市政府出台了《關於加強黨政正職監督的暫行規定》,提出“裸官”不得擔任黨政部門正職。
  2010年2月,監察部網站發佈《國家預防腐敗局2010年工作要點》,首次把監管“裸官”作為預防腐敗局的工作重點。
  2010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要求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有關情況,在有關情況發生變化時也要及時報告。
  2012年,“裸官”高產區的廣東省出台《中共廣東省委關於加強市縣領導班子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其中規定: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原則上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敏感崗位的領導職務。
  2013年2月25日,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所作的工作報告中表示,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並開展抽查核實工作。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選拔幹部要“以德為重”,其中不得被提拔的6種幹部即包括“裸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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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中國整治“裸官”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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