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湯洋)房產公司逾期辦證,業主曹某起訴索要5.8萬違約金。
  昨日,皇姑區人民法院發佈此案判決結果,只判房產公司支付24.9元違約金。
  這是咋回事?
  房產公司逾期辦證
  被索5.8萬違約金
  2009年,曹某夫婦與沈陽某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249190元的價格,購買沈陽市皇姑區一套101.71平方米的商品房。
  雙方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0.0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曹某夫婦交納了全部購房款,2010年10月,房屋被交付使用。
  然而,房產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過360日,曹某夫婦所購房屋至今尚未取得房屋初始登記備案。
  雙方因逾期辦證違約事宜協商未果,今年3月,曹某將房產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房產公司按照銀行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賠償違約金58146.92元。
  房產公司被判支付24.9元違約金
  皇姑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本案雙方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為合法有效。
  依據合同約定,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現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過360日,產權登記備案手續仍未辦理完畢,已構成逾期辦證違約。依據合同約定,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0.0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房產公司構成逾期辦證,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約定,按已付購房款249190元的0.01%計算,逾期辦證違約金應為24.9元(249190元×0.01%)。
  昨日,皇姑區人民法院發佈此案判決結果,房產公司被判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給付房屋逾期辦證違約金24.9元。
  記者瞭解到,本案的案件受理費1254元,由被告房地產公司承擔50元,由原告自行承擔1204元。
  ■法官說法:
  簽合同應確認
  違約金如何支付
  法官表示,公民在簽訂合同時要強化合同意識,對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全面、詳細的審查,特別是主要條款,包括辦理權屬證書的期限、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等,違約金是按日計算還是按已付房價款一定比例一次性交付,一定要反覆確認。
  目前,有許多購房人發現合同約定違約金計算標準過低後,依照“最高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八條,按已付購房款的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標準支付違約金,但該條只適用於合同對違約金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形,對合同有明確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意願自治原則,只能依照合同約定作出裁決。  (原標題:房產公司違約 業主獲賠2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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