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冤為殺人犯、入獄18年的王本餘,已經於2013年7月獲得改判和150萬元的國家賠償。但王本餘案的歷程並未結束。
  4月24日,律師藺其磊向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寄出了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對王本餘冤案製造者的追償時間、被追償者的姓名和職位信息。
  “國家賠償金是很大體量的支出,不應該讓普通公民納稅人為部分刑訊逼供、徇私枉法的官員埋單。只有有效保障追償,才能促進冤假錯案的平反。”藺其磊說。
  “不應該讓納稅人為部分枉法官員埋單”
  1994年,王本餘因涉嫌強姦殺人被警方帶走,受刑訊逼供認罪,並以強姦殺人罪被判處死緩。2012年,真凶李彥明被抓獲。
  2013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王本餘強姦殺人罪名不成立。隨後因有包庇李彥明的情節,王本餘被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序,王本餘獲得150萬元賠償。
  王本餘案的昭雪,再次讓冤假錯案的事後賠償進入公眾視野。河南趙作海“殺人”案、湖北佘祥林“殺妻”案……這些案件中,被冤枉的人都得到了相應的國家賠償。
  今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作工作報告時表示,2013年各級法院審結國家賠償案件2045件,決定賠償金額8735.2萬元。
  這一金額,也應該由納稅人“買單”嗎?
  答案並非如此。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6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相關法律專家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目前對責任人的追責、追償往往難以落實,“沒有下文”。
  藺其磊查詢近年來公開糾正的冤假錯案,都是國家財政進行了賠償,對責任人的追究,基本是行政或黨紀處罰。並未有公開信息顯示,相關辦案責任人被追償,“承擔一部分賠償的都沒有”。
  冤假錯案“找誰來埋單”?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認為,第一個難點在於“難以判定責任人”。
  他說,目前,在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中,存在“審判者和審判權相分離”的情況。
  “審者不判,判者不審。”他說,“在一些複雜重大的案件中,真正審判的人沒有決定權,而未參與審判的主管庭長、院長等其他人,決定著審判結果的走向。”
  他解釋,在我國司法審判程序中,合議庭制度,即多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是我國基本的審判組織,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但在遇到合議庭分歧較大、案情複雜等情況的案例時,則往往需要提交給審判委員會來決定。審判委員會通常由院長或副院長、主管庭長等組成。
  因此,在法院層面,一旦發生冤假錯案,第一步——案件責任人的認定,就容易面臨“搗糨糊”。
  “庭長上面還有院長,院長上面還有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上面還有政法委。”洪道德說,“如果一個後來證明是冤假錯案的案子,是經過了審判委員會討論、同意合議庭的意見,那麼,應當追究誰的責任?是追究合議庭的責任,還是追究審判委員會的責任?目前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
  應該對冤假錯案進行“把關”的另兩道關口——公安部門和檢察院,也面臨同樣的問題。
  “雖然一個案件有公安辦案人和檢方公訴人,但是,他們的意見也可能是上級領導或者是集體討論的意見,實際操作中,很難具體落實到個人來承擔責任。”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說。
  洪道德認為,這個問題更昭示著司法改革中的“讓審判者負責”亟待推進。“審判人與審判權不能分離開來。因為如果辦案人員與判決分離,就很難對責任人追責。”
  “冤假錯案追責要更公開透明”
  第二個難點,法律專家認為是國家法律法規尚停留在宏觀原則層面,缺乏操作性。
  “雖然《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故意或者造成重大過失的責任人需要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構成犯罪的,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並沒有一個具體的法律法規,規定懲處和賠償的標準。”藺其磊說。
  因此,洪道德認為,對相關責任人的追償制度,需要進一步出台細則。“處罰的衡量標準要統一,追責的具體程序要建立。”
  第三個難點,在於目前冤假錯案的責任人是“其單位內部自行追責”。
  “當前對責任人追責,都是公檢法機關內部解決,對責任人嚴格追究,就會變得很困難。”洪道德說。
  刑辯律師劉博今也認為,這可能會導致“自己追責自己”的悖論。
  “案件責任人所在單位對其進行追責,由於中國社會的人情關係,可能不會嚴格按照要求來執行。如果沒有監督的第三方,可能會對自己人給予保護。”劉博今說。
  洪道德呼籲,為了健全、完善相關案件責任人的追責、追償制度,應推行異地處罰。“最好還是由異地相關部門來執行,或者是與責任人所在部門無關的部門來執行,避免因人情關係造成‘二次不公正’。”
  多名學者還認為,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不能只是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也要有經濟責任。
  “經濟處罰能更好地促使國家工作人員認真對待手中的權力。”洪道德說,“當然,責任人追償只是讓他承擔部分的經濟賠償責任,不一定是全額。因為如果數額太大,責任人可能承擔不起,受冤枉的人也很難拿到賠償款。”
  法律學者還共同呼籲,對冤假錯案的責任人追責、追償,應當更加公開化。
  “冤假錯案的追責需要進一步的公開化和透明化,將追責曝光在公眾的視野之下,可以更好地推動追責、追償工作的開展,樹立公檢法機關的公信力。”藺其磊最後說。  (原標題:國家賠償:納稅人不該為辦冤假錯案的官員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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